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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研院找矿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0-01-14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     阅读次数:11326

陕西省地矿局区域地质矿产研究院文件
陕地区发〔2007〕53号
 
区研院找矿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激励全院职工的找矿热情,进一步加大探矿权登记力度,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增强我院经济发展后劲,提高我院职工收入水平,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凡向我院提供探矿权登记信息或在矿产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并能协助我院完成探矿权登记的本院实体、项目、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社会自然人均在奖励之列。
第三条  奖励形式:找矿奖励分为荣誉奖和物质奖。荣誉奖主要作为职工调资、晋级、评定职称及解决职工困难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因素;物质奖励以现金形式兑付。
第四条  奖励条件:凡为我院探矿权登记及在地质找矿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个人、团体,均可获得地质找矿专项奖励。
1、向我院提供找矿信息(异常区)、找矿线索(矿化体)和矿点信息,并协助院完成探矿权登记的。
2、在承担地质项目中发现具有一定勘查价值和规模的矿体、重要的矿化体,并能协助我院或业主完成探矿权登记(指院占有探矿权股份)的。
3、向院提供探矿权转让信息(转入项目),并协助院完成探矿权变更过户手续的。
4、在院自有或参股的探矿权区块内开展工作,取得找矿重要发现或重大突破,矿床规模达到小型矿床、中型矿床或大型矿床的。
5、在院自有或参股的探矿权区块内开展工作,经对已知找矿异常、找矿线索及矿点进行野外勘查评价后,末达到小型以上矿床但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产生经济效益的。
6、负责院探矿权登记、管理及勘查部门,超额完成院年度下达探矿权登记指标的。
第五条  奖励原则:
1、对信息提供人员奖励及时兑现原则;
2、向找矿实现重大突破有功人员倾斜原则;
3、重奖个人和单位收益相结合原则;
4、单位综合收益和个人综合收益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凡向院提供探矿权登记及转让信息,符合第四条第1、3款的个人、单位,每协助院完成一个探矿权登记奖励2—4万元;
2、符合第四条第2款取得重要发现并协助院完成一个探矿权登记的奖励3—5万元;协助业主完成一个探矿权登记(指院占有股份)的奖励2万元。
3、符合第四条第4款在院自有探矿权区块内发现小型以上矿床,院按矿床规模大小对勘查单位及主要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小型矿床奖励10万元;中型矿床奖励15万元;大型矿床奖励20万元。待该矿权实现收益后,院再对该成果实行综合奖励。即从净收益中提5%奖励信息提供单位或个人(不含第四条第6款工作人员);3%奖励主要发现人员;5%奖励勘查工作承担单位。
4、符合第四条第4款在院参股合作登记的探矿权区块内发现小型以上矿床,在院实现收益后,院参照本条第3款同类型矿床的奖励基数,且按照所占股份比例对勘查单位及主要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综合奖励执行第3款的奖励标准。
5、符合第四条第5款经矿产勘查后虽末达到小型以上矿床规模,但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院在实现收益后从净收益中提取3%奖励信息提供人员,3%奖励地质勘查承担单位及主要工作人员。
6、承担市场性地质勘查项目实现找矿重大突破,若获业主奖励,奖金的40%奖励第一发现人,60%奖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院探矿权勘查项目,若获得国家找矿奖励,奖金分配由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7、院鼓励所有实体和个人向院提供探矿权登记信息并独立为院完成探矿权登记工作。每完成一个探矿权登记院补助3—5万元。如果所登记的探矿权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院另行研究给予奖励。
8、上述奖励标准适用于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类矿产的奖励标准分别为:(1)凡向院提供矿产信息并协助完成探矿权登记的奖励1—2万元;(2)院探矿权实现收益后执行第3款综合奖励标准。

9、符合第四条第6款奖励条件,每超额完成一个探矿权区块登记,院奖励业务主办单位1万元。
第七条 自愿以参股为条件向院提供探矿权信息并协助院完成探矿权登记的,执行有关参股协议条款,不再享受奖励。
第八条  奖励组织机构:设立找矿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设于院总工办,由总工程师兼任组长和办公室主任,成员由院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纪委、地调所、矿勘所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奖励申报及审批程序:找矿奖评审及奖励每年进行一次,首先由单位、个人向总工办递交申报材料,提出奖励申请,由总工办负责对报奖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及审查,经评审小组提出意见后交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申报内容及注意事项: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单位、发现人姓名、信息地名、坐标及地质情况(包括发现经过、矿产类型、规模、质量、地质工作情况及地质特征)等。申请人所提供的地质资料要求真实保密。(见附表)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找矿线索、矿产地信息,骗取探矿权登记奖励以及对外出卖矿产信息的行为,院除追回骗取的奖金外,同时加倍处罚并赔偿院因登记探矿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视对院经济危害程度,给予行政批评、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由院从地质勘查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如出现本办法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末涉及到的其他情况,或是在探矿权登记信息提供、矿权转让方面为院做出巨大贡献人员,其奖励标准由院办公会议研究另行决定,解释权在院找矿奖励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08年元月1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 找矿 奖励 办法
陕西省地矿局区域地质矿产研究院办公室   2007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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